中山网站优化 随着互联网金融深入发展,有必要建立全面监管的制度体系。 第一、是市场准入制度。明确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活动的市场准入政策和监管规则,对经营者实缴注册资本、经营者公司治理结构、高层人员任职条件等作出明确要求。
第二、是营运资本维持制度。营运资本代表经营主体的短期偿债能力和稀释风险能力。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中,应制定相关标准,确保互联网金融公司维持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本。
第三、是第三方存管制度。银监会于2017年年初出台了《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》。目前,大多数P2P(个人对个人)网贷公司已经逐步将资金转为由商业银行存管。在未来的监管中,应将存管和外部审计的要求全面落到实处。
第四、是信息披露制度。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一种金融活动,信息披露不可或缺。应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原则、信息披露管理与责任、信息披露内容等作出全面规定,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。
第五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。应建立包括特定业务审核制度、消费者隐私保护制度、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。
第六、是市场退出机制。应在做好网络借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前提下,完善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,适时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第三方接管机制。
中山网络公司 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较快,而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相对缓慢。因此,在相关立法出台之前,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。相对于政府监管而言,行业自律在降低监管负担和规制成本、避免市场主体与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、提高专业性和标准化程度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。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迅速发展,2011年以来,各种地方性行业协会或自发性行业协会陆续成立。2016年3月,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、证监会、保监会组织建立的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——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,承担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、促进从业机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、建立行业自律惩戒机制等重要职责。然而,从满足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需要的角度看,行业自律的作用目前还没有充分发挥,相关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。 原文链接 http://www.hf0760.com/news_1118.html